8月2日傍晚,北京遭遇強降雨,昌平一家印刷廠趁機偷排污水,而污水中含有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廢顯影劑。經群眾舉報后,環保警察趕赴現場開展調查。目前,該企業的負責人已經被昌平警方刑事拘留。
8月2日晚間,有群眾舉報昌平一家印刷廠趁夜間暴雨向外偷排污水,環保警察立即趕赴現場開展調查。經調查,該涉事企業為北京嘉實印刷有限公司,位于昌平區百善鎮東沙屯村。面對調查人員,該印刷廠的負責人解釋稱,2日夜間廠區被雨水淹了約半米深,位于廠區中間貯存廢顯影液的危廢收集池被雨水倒灌,為清除廠區積水,該單位工人用泵向廠區東側道路進行排水作業,排水過程中將混有廢顯影液的淡藍色污水排出廠界外。
然而,調查人員在檢查危廢收集池時卻發現,危廢收集池內有一暗管與東側約2米處一水井聯通,內存有淡藍色污水(初步調查為廢顯影液),已初步確定該單位涉嫌私設暗管,利用滲井違法排放危廢。
按照環保、公安、檢察聯合辦案機制,截至4日,已對危廢收集池和水井內的污水進行了取樣分析,現場對該公司洗版車間和危廢收集池進行查封,并聯系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對危廢收集池和水井內的含廢顯影劑廢水進行收集和處置。
8月4日,昌平區警方已正式對該企業相關負責人實施刑事拘留。
根據2016年8月起施行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顯影液被列入廢物類別HW16。根據2017年1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行為,屬于“嚴重污染環境”。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8月2日晚間,有群眾舉報昌平一家印刷廠趁夜間暴雨向外偷排污水,環保警察立即趕赴現場開展調查。經調查,該涉事企業為北京嘉實印刷有限公司,位于昌平區百善鎮東沙屯村。面對調查人員,該印刷廠的負責人解釋稱,2日夜間廠區被雨水淹了約半米深,位于廠區中間貯存廢顯影液的危廢收集池被雨水倒灌,為清除廠區積水,該單位工人用泵向廠區東側道路進行排水作業,排水過程中將混有廢顯影液的淡藍色污水排出廠界外。
然而,調查人員在檢查危廢收集池時卻發現,危廢收集池內有一暗管與東側約2米處一水井聯通,內存有淡藍色污水(初步調查為廢顯影液),已初步確定該單位涉嫌私設暗管,利用滲井違法排放危廢。
按照環保、公安、檢察聯合辦案機制,截至4日,已對危廢收集池和水井內的污水進行了取樣分析,現場對該公司洗版車間和危廢收集池進行查封,并聯系危險廢物處置公司對危廢收集池和水井內的含廢顯影劑廢水進行收集和處置。
8月4日,昌平區警方已正式對該企業相關負責人實施刑事拘留。
根據2016年8月起施行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廢顯影液被列入廢物類別HW16。根據2017年1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行為,屬于“嚴重污染環境”。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